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4號
TCDV,114,訴,54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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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4號
原 告 潘炤嶧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曾本懿律師
陳宥廷律師
被 告 孫苡
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具狀稱若有
鑑價之必要,願意先行預納費用,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 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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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