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4號
原 告 潘炤嶧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曾本懿律師
陳宥廷律師
被 告 孫苡倢
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具狀稱若有
鑑價之必要,願意先行預納費用,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