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254號
TCDV,114,訴,1254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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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54號
原 告 許雅貞
訴訟代理人 林慶富
被 告 梁垚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
出異議,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
應補繳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
日內補正,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
114年3月20日送達予原告,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
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原告既未繳費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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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