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6號抗 告 人 江薇 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慕茿間因114年度補字第90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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