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61號
TCDV,114,補,761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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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1號
原 告 林采萱

法定代理人 林育
被 告 江宏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
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00○0號房
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返還予原告,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
幣(下同)210,400元,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
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,4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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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