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78號
TCDV,114,補,678,202505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78號
原 告 程明
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