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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16號
TCDV,114,補,616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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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16號
原 告 名將地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衣庭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1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07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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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名將地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