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醫療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4號
TCDV,114,補,224,202505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4號
原 告 魏正雄
訴訟代理人 李曉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漢忠間請求損害賠償
(醫療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71,12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2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