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7號
原 告 大梵生態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
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
張祐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禹樂空間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49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6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昱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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