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54號
TCDV,114,補,1354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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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4號
原 告 李景春

上列原告被告王煜騰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
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經查:本件
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0
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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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