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97號
TCDV,114,補,1297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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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97號
原 告 郭紀
訴訟代理人 余紫綺律師
被 告 俞銘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
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3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;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,及自113
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依上開規定,
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8日(見民事起訴狀上本
院收發章日期)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72萬2,151元(計算式參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
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5萬元) 1 利息 35萬元 113年10月31日 114年5月18日 (200/365) 5% 9,589.04元 小計 9,589.04元 項目2(請求金額35萬元) 1 利息 35萬元 113年8月30日 114年5月18日 (262/365) 5% 1萬2,561.64元 小計 1萬2,561.64元 合計:35萬元+35萬元+9,589.04元+1萬2,561.64元=722,150.68元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72萬2,15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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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