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87號
TCDV,114,補,1287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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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
原 告 陳俗宏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蘇秀姃
陳林麵
陳智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。查本件
原告訴之聲明:(一)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
弄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
全體。(二)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交還系爭房屋
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萬元。揆諸前揭說明,
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房屋部分,依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
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3萬6900元,
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6900元,至聲明第2項請求起
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13萬6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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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