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2號
原 告 江沐希
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
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