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50號
TCDV,114,補,1250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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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50號
原 告 王欽堂
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
被 告 王泳豪
法定代理人 陳橋霖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「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」,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」,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」,「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」
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、
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。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
0地號土地,前開土地面積為3931平方公尺,公告現值為每平方
公尺新臺幣(下同)5700元,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,因分割所
受利益為1120萬3350元(3931平方公尺×5700元×1/2=1120萬3350
元),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20萬3350元,應徵第1審裁判
費11萬0648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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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