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清算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49號
TCDV,114,補,1249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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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49號
原 告 沈彥凝
周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
被 告 林莉淇
施佳禎
上1人
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
賴嘉斌律師
鄭思婕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,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
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依上揭規定,訴訟標的
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參見最高法院民國107年度台抗字
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起訴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,應以原
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準,此利益應視合夥財產
清算結果而定(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、107年度
台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)。經查:原告2人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
被告林莉淇應將「莉淇莉淇天天向上工作室事業帳簿表冊、營
業報告和收支明細等財務報表、收支帳本、收支原始憑證、分類
帳、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、年度結算申報表、會計帳本、自費
項目登記表、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交付予原告沈彥凝
周辰宣查閱及複印,原告沈彥凝周辰宣並得檢查「莉淇莉淇
天天向上工作室事業事務及財產狀況;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
林莉淇、施佳禎應協同原告沈彥凝周辰宣就共同出資經營「莉
淇莉淇天天向上工作室」之合夥財產進行清算等情。關於檢查
產狀況及協同清算部分,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
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係請求被告2人清算合夥財產,而未超出終
局標的範圍,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上開
部分均屬因財產權涉訟,惟就原告2人如受全部勝訴判決之客觀
利益並不明確,本院亦無法依卷內證據資料量化其客觀數額,須
合夥清算之結果而定,屬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
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
定為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(原告2
人係於113年12月10日起訴,應適用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舊法)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2人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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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