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27號
原 告 葉宏大
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