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25號
原 告 林慧莉
被 告 陳義順
韓記善
王瑤能
李鳳玉
張嘉哲
吳月娟
簡孟玉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
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(地目建、面積84平方公尺)
之土地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3,692元
【計算式: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,200元/平方公尺×
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3791/8400=803,692元】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
,73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