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
原 告 袁義昕
林均鴻
陳文傑
昱捷綠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
原 告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
被 告 古朝鋒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6萬元,應徵第1審裁
判費7萬59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元外,尚應補繳7
萬341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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