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
原 告 郭世國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珊妮等間請求確認贈與及抵押設定無效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又當事人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
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
於法院為之;倘未表明,其起訴為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
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
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(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狀僅記載案由 及就原因事實為陳述,惟並未表明其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即 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本院亦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,以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是原告應依前開 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即具體表明請求法院應為 如何之判決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規定,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