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67號
TCDV,114,補,1167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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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167號
原 告 陳月盈
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
複 代理人 吳宗澤
被 告 陳日昇
陳月妙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洪靖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
2,691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款規定即明。又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
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2萬0,523元【計
算式:691.46㎡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)×30,20
0元(民國114年1月公告現值)×1/4(原告應有部分)=5,220,52
3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月  20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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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