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59號
TCDV,114,補,1159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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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
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7,224元,明
細如附表(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「前」之孳息、違約金者,須
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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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