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40號
原 告 薛雅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旺大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8,075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扣
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63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
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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