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29號
原 告 福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淑媛
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3
6,98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02,5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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