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
原 告 葉松茂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伊瀅、陳榮焜、葉瑞玲、鄭婷文、鄭淳文間請
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67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