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09號
TCDV,114,補,1109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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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09號
原 告 胡梅桂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世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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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