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79號
TCDV,114,補,1079,202505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79號
原 告 吳苡綸

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對被告陳巧玲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祐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