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68號
原 告 冠都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袁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07萬8,8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,83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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