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7號
原 告 張旭騰
黃玉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5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萬71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