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56號
TCDV,114,補,1056,202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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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6號
原 告 王宥臻
被 告 陳威宏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
8527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確認
之訴,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,均以原告起訴所
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,計徵裁判費(臺灣高等
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確認105年度北簡字第14074號民
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。觀諸上開判決之
本金債權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利息債權計算至起訴
前1日(即民國105年4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)為80萬9
507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因此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0萬95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
85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(日期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150萬元 利息 150萬元 105年4月27日 114年4月24日 6% 80萬9,506.85元 小計 80萬9,506.85元 合計 230萬9,50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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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