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81號
聲 請 人 吳和洺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
會選任臨時管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(一)依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
市地重劃區重劃會(下稱相對人)章程第9條規定設理事11人
,因理事長傅宗道與理事連翊汎均依相對人章程第15條第2
款、第16條第3款規定喪失理事資格而解職,及理事陳瑞明
、蕭金井均死亡,故相對人目前僅剩7名理事,無法依多數
決選出代理之理事長。(二)相對人乃屬以自辦市地重劃事
務為目的之非法人團體,其最高意思機關為會員大會,執行
機關及監督機關則分別為理事會及監事,其理事會如無法行
使職權,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時,自得類推適用非訟事件
法第6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。(三)相對人之
理事長已缺位,尚未改選,於選出新任理事長期間,業務不
能停擺,為此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。且聲請人自相
對人成立之初即擔任理事至今,熟悉一切事務,及相對人於
民國113年10月28日召開理事、監事座談會,出席之理事及
監事全體選任聲請人擔任代理之理事長一職,故請准予選任
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法人之董事1人、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,或對
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,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
院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得選任臨時董
事代行其職權。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,非訟事件法第
6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復按法院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解除董事
或監察人職務、第36條或第58條宣告法人解散、第38條選任
清算人、第39條解除清算人職務、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
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,應囑託登記處登記,非訟事件法第65
條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按為促進土地利用,擴大辦理市地重劃,得獎勵土地所有
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;前項重劃會組織、職權、重
劃業務、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,
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自
辦市地重劃,應組織重劃會,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
稱,並於重劃區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設置會址。前項重
劃會,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。
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,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
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,獎勵土地所有權
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。
(二)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
:「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:一、修改重劃會章程。二、選
任、解任理事及監事。三、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。
四、審議擬辦重劃範圍。五、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。六、
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。七、審議拆遷補償數額。八、審議
預算及決算。九、審議重劃前後地價。十、認可重劃分配
結果。十一、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
結果。十二、審議抵費地之處分。十三、審議理事會及監
事會提請審議事項。十四、審議其他事項。」及第14條第
1項、第2項規定:「理事會之權責如下:一、選任或解任
理事長。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三、研擬重劃
範圍。四、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。五、代為申請貸款。六
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。七、工程設計
、發包、施工、監造、驗收、移管及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
事項。八、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。九、異議之協調處理
。十、撰寫重劃報告。十一、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。理
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
出席,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」。
(三)相對人因部分理事違反章程規定或死亡,喪失理事資格,
且候補理事2名分別放棄遞補、死亡,致其理事人數不足
章程所定人數及理事長缺位,臺中市政府已函請相對人儘
速依前揭規定辦理選任事宜。又相對人函請臺中市政府同
意聲請人擔任代理之理事長乙節,因涉中央法令,臺中市
政府於114年3月17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140054158號函向
內政部請示中等情,有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9日府授地劃
一字第1140119435號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
),自堪信為真實。
(四)綜上以析,相對人係以自辦市地重劃事務為目的之非法人
團體,其最高意思機關為會員大會,及其執行機關為理事
會,揆諸前揭說明,理事會之權責事項,須由理事4分之3
以上之出席,出席理事3分之2以上同意之理事會決議行之
,顯無從由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,自無選任臨時管理人
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