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朱OO
相 對 人 張OO
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
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,應予更
正如附表右欄所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
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
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附表:
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6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『0000000000』號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『0000000000000』號帳戶 附表編號8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帳號『0000000000』號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帳號『00000000000』號帳戶 附表編號9 中華郵政公司林內郵局帳號『000000000000000』號 中華郵政公司林內郵局帳號『00000000000000』號 附表編號10 雲林縣林內農會 雲林縣林內『鄉』農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