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袁OO
相 對 人 陳OO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(臺中慈濟護理之家)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陳OO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
之人。
二、選定袁OO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
之人陳OO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陳OO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OO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袁OO為相對人陳OO之母,相對人因腦
出血手術後,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對
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定相
對人之胞姊陳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姊陳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。
㈠證據:
⒈聲請人之陳述
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診斷
證明書
⒊親屬系統表
⒋戶籍謄本
⒌親屬會議記錄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指定陳OO為會同
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⒍陳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
⒎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4年4月16日慈中醫文
字第1140477號函暨司法精神鑑定報告。
㈡相對人因外傷性腦損傷及缺氧性腦病變,導致認知障礙症,
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
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
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OO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
佳利益,另指定陳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