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
聲請人(即
債務人) 楊竣菖即楊文卿
代 理 人 洪筠絢律師(法扶律師)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陳冠翰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黃志勇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許榮晉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王靖湄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楊竣菖即楊文卿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
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,茲因債務人
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
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案卷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本
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
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陳忠榮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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