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延長保全處分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聲字,114年度,46號
TCDV,114,消債全聲,46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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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46號
聲請人(即
債務人) 洪仲萱

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(法扶律師)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(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19號
)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7月11日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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;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;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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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法
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,延長期間
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
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77號裁定保全處分,於同月17日公
告在案,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,經斟酌
實際情狀,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
間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月  13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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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