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95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邢建緯律師
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
林瑜萱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經查,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,聲請人請求每月新臺幣(
下同)1萬元扶養費,以10年計算,為120萬元,依照非訟事件法
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
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未滿10萬元者,500元。二
、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,1000元。三、100萬元以上未滿10
00萬元者,2000元...,另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
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,加徵10分之5,應徵費
用30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馨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