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繼字,114年度,10號
TCDV,114,司聲繼,10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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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
聲 請 人 楊志剛

楊志強

楊志勇



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。
二、若聲請人3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,則須提出經
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。
三、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3人大陸戶籍資
料。
四、被繼承人石艷玲之繼承系統表。
五、聲請人3人與被繼承人石艷玲生前往來之書信或匯款單據等
資料。
六、聲請人3人與被繼承人石艷玲之出入境資料。
七、被繼承人石艷玲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。
八、陳明聲請人3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,及提出相關證據。
九、委任代理人時,代理書狀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
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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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