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764號
TCDV,114,司聲,764,202505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64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林宏蒼
相 對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 張家豪

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


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


吳伊眞吳鶴鵬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
伊真即吳鶴鵬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,與
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張家
豪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6,338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
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
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吳伊
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伊真
吳鶴鵬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,與相
對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
人、張家豪(下合稱相對人,分別則以姓名稱之)連帶負擔
,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
無誤。第查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6,338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
附於該卷宗可稽(見第一審卷第59頁)。是依上開確定判決
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,應由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
人、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伊真吳鶴鵬之繼承人於
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,與相對人豐鵬商標膠帶
股份有限公司、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張家豪連帶負
擔,是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、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
吳伊真吳鶴鵬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
圍內,與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吳鶴鵬
繼承人、張家豪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,3
38元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
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