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750號
TCDV,114,司聲,750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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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50號
聲 請 人 林奇穎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完
結清算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又前開規定,於股份
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334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稅額,致無法完成清算程
序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。
三、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,本
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 期完結清算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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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