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49號
聲 請 人 謝琦鈦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華民國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延展清算完結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
完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法人清算之程序,除本通則有規定外,準用股份有限公司
清算之規定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
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
法院展期。民法第41條、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334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華民國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會清算
人,於113年11月20日同意就任,原應於114年5月19日前完
結公司清算事務,因該中華民國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未經
國稅局核定結算申報稅額,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,
聲請裁定准予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3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,核
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1月19日止完
結清算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