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748號
TCDV,114,司聲,748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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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何凱



上列聲請人因米號有限公司清算事件,聲請延展清算完結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完
結清算。
  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;前開規定,於有限公
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113條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,因該公司之113年度營利事
業所得稅決、清算申報案件尚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,尚
無法於6個月完成清算,清算事務尚未完成,聲請裁定准予
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
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。惟聲請人係於113年9月13日就任
清算人,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,而聲請
人遲於114年5月2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,是本件已無從回
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,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
年5月2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11月1日止完結清算。又本件
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,應於原延展之
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,併予敘明。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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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米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