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33號
聲 請 人 楊文萍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完
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又前開規定,於股份
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。公司法第87條第3項、第334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解散法人之清算事務仍在處理中,為此聲
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6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
,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 示日期完結清算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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