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55號
TCDV,114,司聲,555,202505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55號
聲 請 人 陳光盛
相 對 人 李源

劉秀緣


劉秀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李源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,992元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劉秀緣劉秀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2,798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
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
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
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
用即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
2年度訴字第3423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源次負
擔七分之六,餘由被告劉秀緣劉秀玲負擔,被告即相對人
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
60號判決,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源次負擔百分
之八十四,餘由上訴人劉秀緣劉秀玲負擔而告確定在案,
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聲請人於
系爭事件所支出之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分別如後附計算書一
、二所示,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
,相對人李源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新臺幣15,9
92元【計算式:12,140×6/7+6,650×84/100=15,992,元以下
四捨五入】,相對人劉秀緣劉秀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
用額即為新臺幣2,798元【計算式:12,140+6,650-15,992=2
,798】,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法
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計算書一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5,840元 1、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,頁51、67。 2、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(依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核定金額)。 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6,300元 1、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,頁193、233、235。 2、法院113年1月15日囑託測量函、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13日通知補繳費用函、113年3月21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。  3、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1月22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。 合計:12,140元
計算書二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說 明 第二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5,150元 1、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一,頁177及卷二,頁15、17。 2、法院113年9月10日囑託測量函、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3年10月22日通知補繳費用函、113年11月5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。  3、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10月28日匯款回條影本。 第二審裁判費 1,500元 1、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二,頁134、141。 2、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(依第二審法院114年1月15日當庭諭知繳納)。  合計:6,650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