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19號
TCDV,114,司聲,519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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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19號
異 議 人 賴麗如

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臺中市橋僾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
林宜嬛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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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