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52號
TCDV,114,司聲,452,2025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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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張雅雯
相 對 人 陳振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,673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
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
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;他造遲誤前項期
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,但他造嗣後仍
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。
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
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
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
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0年度
中簡字第3209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35,295元,由被告負擔
16,071元,餘由原告負擔,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,經本院11
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決部分廢棄、相對人陳振維之部分上
訴駁回、聲請人張雅雯之上訴駁回,並諭知第一審(除確定
部分外)及第二審訴訟費用,關於張雅雯上訴部分,由張雅
雯負擔;關於陳振維上訴部分,由陳振維負擔百分之85,餘
張雅雯負擔而告確定在案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
核無誤。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
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該通知
業已送達相對人,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,是本院僅就聲請
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,惟相對人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
用額,併此敘明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擴張起訴聲明後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
)2,984,526元本息,第一審裁判費11,295元已由聲請人預
納,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(參第一審卷一第291
頁及卷二第167頁、第235頁),聲請人並有支出法院囑託中
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費12,000元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
院鑑定費12,000元(參第一審卷一第317頁及卷二第369頁),
聲請人合計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35,295元。又第一審判決聲
請人1,358,914元本息部分勝訴、1,625,612元【計算式:2,
984,526-1,358,914=1,625,612】本息部分敗訴,關於聲請
人敗訴部分,聲請人僅就其中468,621元提起上訴,則其餘
敗訴部分即1,156,991元【計算式:1,625,612-468,621=1,1
56,991元】因未聲明不服,是該部分即先行確定,關於聲請
人勝訴部分,相對人原就全部不服提起上訴,嗣於第二審法
院審理中減縮上訴聲明,減縮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6,9
88元,則其餘聲請人勝訴部分即1,331,926元【計算式:1,3
58,914-26,988=1,331,926元】因未聲明不服,是該部分亦
先行確定,於第一審法院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,488,917
元【計算式:1,156,991+1,331,926=2,488,917元】,該確
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9,434元【計算式:35,295×000
0000/0000000=29,434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第一審判決
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,相對人應負擔13,402元【
計算式:29,434×16071/35295=13,40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】,其餘因上訴移審之第一審訴訟費用5,861元【計算式:3
5,295-29,434=5,861元】,第二審方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495,609元【計算式:468,621+26,988=495,609元】,則關
於相對人陳振維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19元【計算式:5,8
61×26988/495609=31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第二審關
於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
核算,應由相對人負擔271元【計算式:319×85/100=271元
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綜上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
用確定為13,673元【計算式:13,402+271=13,673元】,並
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至聲請人所主張假執行費用10,87
2元、集保查詢費用300元為執行程序所生之費用,均非系爭
事件訴訟程序中所生之費用,並非進行系爭事件訴訟程序所
必要之費用,爰不列入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,附此敘明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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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