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8號
聲 請 人 郭洧廷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。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
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,關
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
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,本院
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7日發函及114年3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
人應於通知、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,且前開通知、前
開裁定分別於114年1月16日及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聲請人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本件聲明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