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408號
TCDV,114,司繼,1408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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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1408號
聲 請 人 朱永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馬國強之遺產管理人欲辦理之
事項為何?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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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