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273號
TCDV,114,司繼,1273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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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
聲 請 人 余宗翰

關 係 人
即受選任人 李易璋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石秀琴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選任李易璋律師為被繼承人石秀琴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石秀琴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
告。
被繼承人石秀琴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
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內承
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石秀琴
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石秀琴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
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
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
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
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第三人石金賤同為坐落南投
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,關於前開土地現已提起
分割共有物之訴,被繼承人石秀琴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
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。下稱被繼承人)則為石金賤之繼承人
,因被繼承人已於113年6月6日死亡,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
棄繼承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
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繼承石
金賤之財產主張權利,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,聲請為被繼
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,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石
金賤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
通知、戶籍謄本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資料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,且有
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、稅籍資料查詢結果、簿冊影像查詢結
果等在卷可憑,足堪認定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
之遺產管理人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經本院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
人選進行函詢,有李易璋律師具狀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
人,此有家事陳報狀附卷可稽。茲審酌李易璋為執業律師,
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,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
,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,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
具公益性質之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
。執此,本院認為由李易璋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
,應屬妥適,爰選任之。 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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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