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非訟代理人 江仲璵
關 係 人
即受選任人 李易璋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榮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李易璋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榮洲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陳榮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
告。
被繼承人陳榮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
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內承
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陳榮洲
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榮洲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
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
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
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
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陳榮洲(男、民國00年0月0
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。下稱被繼承人)已於110年2月22日
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
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因聲請人
與被繼承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為確保債權,爰聲請
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,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、繼
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戶籍謄本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、
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,且有
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、稅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等在卷可憑,足堪認定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
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經本院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
理人之人選進行函詢,有李易璋律師具狀同意擔任本件遺產
管理人,此有家事陳報狀附卷可稽。茲審酌李易璋為執業律
師,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,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
關係,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,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
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
任務。執此,本院認為由李易璋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
理人,應屬妥適,爰選任之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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