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756號
TCDV,114,司票,4756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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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756號
聲 請 人 宋沂豪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財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利率未經
約定,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,法定
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六。
㈠票據號碼CH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
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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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