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692號
TCDV,114,司票,4692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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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曾政祥、曾
妙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本件受款人非聲請人,補正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

㈡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記載
是否有誤?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,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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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