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677號
TCDV,114,司票,4677,2025052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677號
聲 請 人 張國明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MINH GIANG 阮明江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票金額及利息?如是,應於本票金
額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「及」字,以臻明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